【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湖北省某执法人员对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最终对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并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
企业生产经营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必须以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为条件。本案中,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无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没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而是通过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对外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