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原告李某某向被告宜昌某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相关资料并提供复印件。被告于同年11月22日作出书面答复(该答复未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提供了部分资料复印件。原告以被告未全面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针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作出的书面答复属于行政机关公文范畴,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即只有加盖被告印章才具有法律效力。而该书面答复并未加盖印章,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答复的法定形式要件,应当认为被告作出的答复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系无效行政行为。尽管在审理期间,被告举证时补充提供了部分与孔某某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有关的资料复印件,但上述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的答复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且原告认为补充提供的信息并不全面、仍有部分未予公开。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向原告作出的信息公开书面答复无效,责令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针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程序、职权、形式均要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才能为相对人所知晓,这种载体就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从规范执法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往往对行政行为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如果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定形式,则构成违法。该案中被告针对原告孔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告知书,不属于公文中可以不加盖机关印章的例外情形。因此,被告出具的告知书没有加盖印章, 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属于行政主体方面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被认定为无效行政行为,因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因此法院判令被告针对原告履职申请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