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9-13 15:01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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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欠钱不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出借人却两次申请解除执行措施,最后还出具结案说明要求结案,结果出借人并没有要回钱款,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执行案件,劝导申请执行人要谨慎处理债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3年7月,柳某因自己所开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叶某借钱,并承诺按月利率2%向叶某计算利息。面对高额利息的诱惑,叶某拿出自己积攒的十几万元借给柳某。柳某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却迟迟不肯按约定还款及支付相应利息。2015年5月,叶某将柳某告上法庭,要求柳某返还本金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利息。

  该案经集美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柳某欠叶某本息共计13.8万元,柳某从2015年6月起,每月向叶某偿还1万元,直至13.8万元全部还清为止。若柳某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叶某有权视所有未付款项已经到期,并有权以13.8万元减去柳某已付款项后的余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8月,因柳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叶某向集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迅速对柳某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账户刚冻结两三天,叶某与柳某一同到法院称,其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执行法官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措施。经了解,该账户被冻结后柳某立即找到叶某,要求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措施,并承诺将给予叶某相应利息回报。

  执行法官当即向叶某释明解除账户冻结措施会造成的后果,嘱咐其慎重考虑。但叶某再三请求尽快解除对柳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执行法官依据叶某的申请解除了对柳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2015年12月,因柳某又未依照和解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先冻结柳某银行账户,后又查明柳某在漳州市角美购得一套房产,遂前往查封该房产。2016年3月,叶某又到法院称,柳某已经向其偿还全部本息,要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的冻结、查封措施。执行法官再三问其,柳某是否确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叶某不仅坚持说是,而且向法院出具了结案说明。

  2016年8月初,叶某再次致电执行法官称,柳某实际上并未向其偿还借款本息,只是因为当时柳某房产被查封后,考虑到评估拍卖房产周期以及评估价等因素,柳某向其解释要自己卖掉房子,再将钱款偿还叶某,并要求叶某向法院请求解除对房产的查封措施,于是发生前述出具结案声明并要求解除冻结、查封措施的一幕。在法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之后,该房产又因柳某欠他人债务被其他法院查封,导致柳某无法顺利卖出该房产,叶某也就没有拿到钱款。

  该案中,叶某因已自行向法院出具结案说明,称其与柳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履行完毕,导致本案无法再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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